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还有一种就是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也不得撤销。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要约邀请法律规定是发出邀请后撤回没有造成损失是不用担责的。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要约行为是否发生效力。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间:《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要约的形式有:书面、口头、数据、电文。 要约的失效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