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律师解答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合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来说,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 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在被依法撤销前并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该合同被撤销后就无效。无效的合同包括的是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等。
1、视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负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区分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如下:重大误解是指对合同的标的、质量、数量等重要的条款有误解,陷入了错误的认识;欺诈是指被他人使用欺诈的手段,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地位,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的不公平、不对等。
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是以下几种情况就有法律效力: (一)签订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二)签订者恶意串通他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三)签订者用了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签订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签订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1、视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负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是以下几种情况就有法律效力: (一)签订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二)签订者恶意串通他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三)签订者用了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签订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签订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