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安全,申请法院对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的正当权利,在等待判决书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一种是诉中财产保全,所以开庭你是仍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在判决书没送达之前都是可以申请保全的,等判决书下来就是申请强制执行的。
财产保全由法院执行,利害关系人在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在起诉后提出申请的,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法院也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公司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情况紧急(比如故意转移财产、将要破产等)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4)申请人应当根据法院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现金担保、房产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等) 诉讼财产保全是相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而言,是指案件进入审理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或难以被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有特定的原因,比如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2)可以是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进行 (3)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为了提供担保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通常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最终的判决结果来决定这些费用的承担方。
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是: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
能,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不进行财产保全,会造成申请人利益无法实现等。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三十日内。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只能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如果对方所有财产与案件有关的,就可以申请全部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