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的担保的财产为:利害关系人在诉前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能财产保全。
合同纠纷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所以向人民法院撤诉后,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被保全人损失,担保用于赔偿损失,有剩余的,由法院返还申请人。
财产保全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仲裁委财产保全,属于国内仲裁,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涉外仲裁,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其他。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民法典对是否可以保全债务人配偶财产没有典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申请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以配偶财产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保全。
对不还钱的人进行财产保全具体如下: 1.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并且在申请前需准备相应材料,如保全申请书、原被告身份材料证明、保全保函; 2.担保:担保财产可以为现金、房产或车辆。 3.裁定: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