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加名取消方式如下: 1、房产赠与已过户的。房屋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2、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公证赠与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 3、房产赠与未过户。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 解除如果溯及既
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家庭贡献较大的一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法院判决时对家庭贡献较大可以作为多分财产的考虑因素。 1、《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除此之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况。但离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让一方多分财产以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利益的原则,被照顾一方也可以多分财产。 2、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而这种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婚后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即使自己保管自己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是因为妻子出轨而导致离婚,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妻子的出轨行为,那妻子就属于过错方,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男方。 根据诉讼中分财产时如果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多分的财产,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男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并要求出轨一方给予自己精神损害。
1、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及时向法院起诉。 2、申请恢复执行。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3、法律上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物,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