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在贷款前,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提供许多资料,这就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2、银行流水对账单:根据房屋价值的不同,银行的
刑事诉讼法口供的运用规则是: 1、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3、口供补强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院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循的规则: 1、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 4、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司法机关对于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
法院查询财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辩护证据的收集: (1)合法性; (2)及时性; (3)深入实际,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相结合; (4)客观全面; (5)深入细致; (6)应用科学技术手段; (7)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刑事辩护证据的运用: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孤证不能定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
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运用需要注意收集方法和真实性。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它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如下: 1、应当注意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锁链; 2、应当注意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本身要有内在的关联; 3、应当注意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衔接协调一致,都是围绕着案件中的一个主要事实加以证实; 4、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一、后履行抗辩权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