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有适用一种,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已经被一个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另一个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由两个公安机关协调管辖问题,再决定最终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律规定,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开庭被逮捕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决定。对于犯罪主体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公安局先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羁押看守所,申请检察院逮捕。
逮捕与起诉证据标准如下: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逮捕通知书下来后有以下流程:公安机关进行逮捕、送看守所羁押、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进行讯问、进行审查。
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有: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等等。
被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其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危险的等条件,就应当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嫌疑人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日到四日,最长为三十天。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七天之内作出决定。
立案通知不是逮捕的意思。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一定会通知报案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再逃的,会对嫌疑人进行抓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