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上诉人:(填写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因何案羁押于何处)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姓名等基本情况)上诉人一案,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号刑事,现因不服该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上诉理由:(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属于是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只有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国有土地是出让或划拨来取得收益,集体土可以使用权转让、出租,来获取效益;国有土地都是通过出让使用权来获取收益,集体土地收益既可以使用权转让、出租收益,又可以自用土地以及经营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人身份,属于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可以买卖,但具有一定限制。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必须符合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必须符合当地标准,买卖行为必须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二者的区别体现在: 第一: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国有土地由国家管理。 第二:集体由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国家土地不予发放确权证书。 第三: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国家土地不能转给他人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或去法院起诉。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体诉讼应当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需要按照诉讼的要求及诉讼请求、提供相关证据。写诉讼状到有管辖地的法院立案,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解决。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外嫁女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荒地属于集体。类型的土地都不会是个人私有的,荒山只是没有确定使用权具体属于谁,但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只能是集体或者国家。此种类型的土地,可以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使用权。荒山荒地被征收,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集体组织内的成员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