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学安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
我结婚后,我父母卖了一套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子,又给我买了一套房子,请问这套房子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不想分割给女方,现在还有什么补救措施吗?目前我每月给这套房子正常还贷。
你好,目前你的情况属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因为你父母不是全额出资所以该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以要求进行分割,你目前能做的不是不分女方,而是可以让女方少分,可以跟你父母补一个赠与声明或者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的部分出资系对你个人的赠与,与女方无关,这样的话,女方能够分割的份额要减出你父母出资的部分。另外也可以跟女方给与其他补偿,要求其放弃对该套房屋的分割权利,当然要征得女方同意并且达成协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前两年帮人担保一笔信用社贷款,现在他还不上贷款被信用社起诉了,我作为担保人也一起被起诉,我是在想有什么办法我能脱身出来不被起诉
要不被起诉,可以跟银行协商还款,履行还款义务后,再向债务人追偿;信用社类似于银行贷款,在风控措施上一般都很严谨,基本不会存在一般保证,都是签订的连带保证合同,你不想被起诉只能先履行还款义务,以后为别人提供担保一定要谨慎小心,别乱担保。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昨天下午四点左右定了一家婚纱礼服租赁,定金5000一次性付清。中途发生了些不愉快,现在想要退掉订单。按照合同上写的是7天之内终止合同的要付20%的违约金。这一千我同意出了,但是对方拖着迟迟不肯退,这种
您好,有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选择报警,但是此类事件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警方只能进行调解,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如果报警效果未达到,建议通过媒体求助、向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求助、商场管理处介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求助等,若还是不行,可以考虑起诉要求其退还
你好,咨询一下,被法院查封的房子能过户吗?现在想购买一套法拍房,已经被查封,但是未看见拍卖信息,这种房能购买吗?全款购买和按揭购买有什么区别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你好,查封状态下无法进行过户转让;你只有等到法院将拍卖信息挂网后方能按照要求缴纳保证金参加拍卖,参拍成功后,会有拍卖公司跟你联系后续付款事宜; 如果是全款,只要按照拍卖公司指示按时足额付款就行了,在收到房款后,法院会联系你给你送达裁定书,然后你持裁定书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即可。 如果是按揭,那么要特别注意,一般法院拍卖房屋给与的房款支付期限只有10天,与一般的商业银行放贷放款时间大大不同,一般商业银行房贷放款要15天到1个月,如果你买法拍房没有按时支付全额房款,法院不会延期等你的,会直接没收保证金和拍卖费用。所以如果要按揭贷款一定要在缴纳参拍保证金前就跟贷款银行确定好所有贷款手续和放款时间,要明确告知贷款银行是法拍房贷款,银行有专门的法拍房贷款业务,不要跟一般房贷业务混淆了
你好,我想问下,我们公司私自用别人的身份证报个税被别人起诉了应该怎么办呢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纯粹是输错了身份证号,那只是失误;联系专管员把报错的明细表删了重新抱一个对的就可以了。有一种很普遍的情况,即用别人的身份证号给自己单位的人背税。这属于偷税行为。被查出来要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金额较大亦可追责。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居民身份证法》分总则、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附则5章23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