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学安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
老大已经在老头是户主的时候拆迁时已经分得一套房子,现在老头去世了,有遗嘱把另一套房子给小儿子,可老大还要争老头的分,请问老大有权利争吗?
你好,我国法律规定,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处理和分配财产。 但是遗嘱继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如果达不到,则可能存在争议,不一定要按照遗嘱处理: 1、遗嘱所处理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取得的合法的个人财产部分; 2、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不属于无效遗嘱,否则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拆迁房产证还没有下来,中介让签买卖合同,付了很多定金,中介的做法是违规的吗?我可以取消拿回定金吗?是不是任何一个中介公司多可以签卖房独家协议?房产证还没有出来,卖家跟中介公司签的独家协议合法吗?
你好,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与否,与卖家同中介签订代理协议或者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没有必然的关系,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合同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如果卖家最终拿不到产权证,那么买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仍是有效的
我先起诉了被告并做了反担保房产保全措施,之后又有多个人起诉了被告现在执行阶段我是否有优先执行权?
你好,优先权的行使要按照你享有的债权性质来定,根据各个债权的性质,一般按以下顺序清偿:一、执行费用;二、法定优先权;三、担保物权;四、劳动债权;五、国家税款,其中如果纳税人所欠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物权之前的,税款应当优先于担保物权;六、取得执行依据的一般债权。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时,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分配。
两年前公司里任法人代表,有合同买卖纠纷,但是在2019年12月9日通过变更已经不再是公司法人代表。但是前几天之前的合同纠纷判决被申请执行,而我依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被限制了高消费,请问这个可以申诉吗?
你好可以提出申诉,但是能否成功取决于案件与你的关联程度高低,以及你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大小,当有证据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为逃避责任时法院有权利追加在纠纷发生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为限制消费人。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18.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公司强制转岗,转岗后工资和工作性质都与原岗有差别,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新岗位工作,经调整后仍然不能从事,这种情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补偿吗?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工龄二十六年
调岗(转岗),即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岗位调整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实务中,也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现象,此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单方调整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证明此次调整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调岗后的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素与调岗前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上述事实,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第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