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学宁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
棚户区改造房屋国家统一补偿标准,都是一比一点五吗
您好,对于您咨询的问题,各地棚改拆迁政策并不完全一致,涉及房屋安置补偿,有的是拆一还一,有的是您说的一比一点五、一比二;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当前棚户区改造的拆迁补偿通常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都需要具备以下内容:搬迁的时间、搬迁的奖励,安置费、过渡费等。对您提到的“棚改 停止”也并不存在“一刀切”的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件,各地方政府应遵照执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保护被拆迁征收人合法权益。
邻居是村委干部八几年买的宅院,之后翻建,正房西侧留有一堵老墙,92年土地确权,出于某种目的他家只测量到翻盖正房位置,而前些年由于邻里矛盾,家里老人才知道这老墙周围十多平米面积划在了我家的使用证。里,现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在土地使用权被侵占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临时超牌普货交通执法罚款多少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超限运输,轻则罚款200,重则罚款3万。(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沈律师你好,邻村修铁路拆除了村民的房子,也给了赔偿款,后来又和村集体买了地卖给村民让建房,请问现在这种建房用地算是国有土地,还是村集体土地,我想买来建房子自己坐,买卖这种宅基地合法吗,会不会有其他麻烦
您好,对于这个问题呀,第一如果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那么说要有正式的征收文件,第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的土地房屋,要需要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同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是同一个村的村民,这才是法律认可的,也才是有效的!谢谢!
我父亲在小区做保安,下班回家睡觉的时候心梗去世了,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小区物业有赔偿责任吗?
您好,看了您提的问题,,首先来讲的话,对您遇到的这种不幸的遭遇,表示同情和遗憾。其次,这个问题要考虑,第一是不是在工作的岗位和工作的时间?第二是不是在工作的延续期间?如果是在工作的岗位,工作的时间,那就是在工作的岗位,工作时间的合理延续的范围之内,也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具体的问题,您有什么问题可以再继续追问和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