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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怎样要求发包人承担

医疗纠纷 2020-08-19 12:27 标签: 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 导致 工期 延误 产生 损失 要求 发包 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证明在面对本次疫情所导致的无法及时复工的情况,承包人首先应当按照合同法(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出告知相关不可抗力的通知,并保留发包人及监理人收到该通知的相关凭证(包括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签收凭证、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出通知的快递回执单)。与此同时,针对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项目,承包人应进行梳理并将相关证据作为材料一并向发包人提交。例如,疫情期间由发包人要求照看工程的,应留存发包人向承包人所发出的照看通知,以及根据发包人的照看指示所产生的相关人员的工资转账凭证、收款签字单、照看人员的实名登记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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