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的标准
在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当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另外,在某些融资租赁合同中,还会约定,当满足法律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承租人应及时返还租赁物,否则,承租人将承担迟延返还租赁物的违约金,同时,承租人还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将结合现行法以及法院的新近的审判实践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司法解释中,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认定并没有可供参考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见,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实际损失确定的。而承租人的实际损失的计算尚缺乏可供参考的依据,需从审判实践中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