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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的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能少于三十日吗?

合同纠纷 2020-08-29 16:47 标签: 收购 要约 约定 期限 少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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