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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合同纠纷 2020-09-02 20:36 标签: 承诺 具备 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可。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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