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恶意串通的判定
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包括: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具体应按照经验等根据盖然性原则进行判断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是否“恶意串通”系个人心理活动,对其认定应采取推定方式,在综合分析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九条之规定,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