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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裁定!

合同纠纷 2022-03-09 09:29 标签: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

再审申请人安某某因与被申请人H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本案中,H公司将案涉项目承包给其员工李某某,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性质为内部承包协议,而非二审法院认定的转包协议。二、二审判决对案涉工程内部承包人及项目负责人李某某超出合同外增项结算不予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通过结算单确认的新增的警卫、门卫、安全员、食堂的劳务费用,属于合同变更增项,应当纳入工程劳务费用之中,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有违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H公司与案外人李某某之间的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内部承包协议;H公司是否应当对李某某出具的“人工工资结算单”中的其他个人劳务费用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H公司与案外人李某某之间的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内部承包合同的问题。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其自身承包的工程交由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经营管理,并就利用建筑施工企业特定的生产资料完成工程施工、相关经营管理权以及利润分配达成的约定。具体到本案中,在安某某未提供李某某与H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足以证明李某某为H公司职工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主张H公司与案外人李某某之间的施工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H公司是否应当对李某某出具的“人工工资结算单”中的其他个人劳务费用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法院审查过程中,安某某提出放弃主张该“人工工资结算单”中的其他个人劳务费用,因该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尊重。故对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法院不予审查。

综上,安某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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