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疫情防控局势下,擅闯防疫卡点及网络造谣均属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行政诉讼 2022-03-24 08:46 标签: 疫情防控 擅闯防疫卡点 网络造谣 涉疫违法犯罪

疫情当前,绝不手软。唐山市公安机关坚持以“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担当,紧紧围绕职责任务,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打击、及时查处涉疫违法犯罪案件, 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3月18日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打处涉疫案件5起(擅闯防疫卡点3起、网络造谣2起),处理违法人员5人(治安拘留2人,罚款3人);另外,批评教育3人(均为网络造谣)。具体内容如下:

一、擅闯防疫卡点

案例1:3月20日9时许,在遵化市东三里小区南门口,李某在全市实施新冠疫情全域管控期间,拒不配合社区疫情检测点工作人员管理,冲闯执勤检查点,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处以罚款。

案例2:3月20日7时许,李某某违反海港区疫情防控办紧急管控通告,不听疫情卡点执勤工作人员劝阻,驾驶摩托车冲闯雷庄村村南疫情卡点。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处以罚款。

案例3:3月21日,在沿海高速唐海北出口,孟某某驾车无视工作人员劝返,拒不执行全市疫情防控临时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闯卡驶入曹妃甸街道,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孟某某处以罚款。

二、网络造谣

案例1:3月19日,刘某某在所在成员达500人的“北邢庄子便民服务”微信群内散播“龙祥苑小区有确诊病例”的虚假疫情信息,被多人阅读,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2:3月21日,孟某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在微信群里散布“唐山疫情确诊已经100多人”的谣言,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孟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3:3月19日,王某某在新浪微博散播涉疫谣言信息,滦州市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其本人已删除不当言论。

案例4:3月21日,李某某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新浪微博上发布。滦州市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其本人已删除不当言论。

案例5:3月21日,张某某在被交警拦截劝返后,拍摄快手视频,发布涉疫谣言信息。滦州市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现相关视频已删除。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妨害防疫工作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司法局《关于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