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权处分婚后全部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2020-08-10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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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郭与谢均是早年丧偶。2000年元月,时年67岁郭与谢再婚。,双方购买了一套价值82万元的商品房。9月,郭担心自己虽年满41岁却因残疾而生活无着的儿子,便瞒着谢,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言明该商品房全部归儿子继承,并由两位邻居证明。6月9日 ,郭突发脑溢血死亡。不久,其子遂持遗嘱要求继承全部商品房,遭谢拒绝。法院认为,郭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而无权包括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故驳回了其子的“独占”请求。
点评 一方面,《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郭单方处理全部夫妻共有房屋,明显是对谢所享有份额的侵害,所超过部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郭的遗嘱部分有效:属于其能分割到的一半 (41万元)应归其子继承,属于谢自己可以分割得到的另一半,则应归谢。再一方面,从整个《继承法》中看,被继承人就继承对象的选择,仅在第二十八条作了限制性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除此之外,被继承人有权自主、独立处分自己的遗产,故虽然郭将自己遗产全部给儿子的“护犊”行为,对谢存在不公的成分,但并不影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