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该怎样区别?
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故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斡旋受贿罪。区别在于,主体方面:斡旋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者不需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者必须利用自己的职位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者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客观方面:斡旋者自己收受了贿赂,介绍者可以收受、也可以不收受;斡旋受贿的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受贿罪的行为人侧重点是向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