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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立案证据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0-08-10 17:14 标签: 挪用 资金 立案 证据 北京市 海淀区 看守所 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你好,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追究刑事责任前提是去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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