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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有没有时效的规定

劳动工伤 2020-08-19 05:22 标签: 拖欠 劳动 报酬 争议 有没有 时效 规定
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有时效的规定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
第一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
第三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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