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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诉讼,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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