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5、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