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
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