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2、投保人解除合同,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