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可能因房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出现问题而解除。具体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