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广告费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百分之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