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累计预扣法,主要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的一种方法。
接下来举一个按照个税累计扣除法计算缴税的例子:比如1月份实发张三工资15000元(不考虑2019年1月所发放的是归属于哪个服务周期的工资);
没有免税收入,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当月专项附加扣除为2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000-2000=6000元,对应预扣率为3%;应纳税额=6000×3%=180元。
然后在2月申报期进行第一次新个税申报。在2019年1月份这个申报期,大家申报的还是2018年12月份代扣代缴的税款。
2019年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以2019年1月份及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和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2个月、1、2月份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预扣基数,按照预扣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个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