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再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摄氏度的液体作为燃料; 3、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4、拉接临时电线; 5、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物权法》虽然没有明文使用“地下空间利用权”概念,但已认可地表之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为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