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享受扣除应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或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查询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记录。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