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滞纳金只存在于税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收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是没有及时履行义务的,就需要承担额外的滞纳金。
而这些项目的收取主体要么是国家行政机关,要么是国家授权管理公用事业的事业单位。这些主体和缴费缴纳主体之间是隶属关系,有种管理与被管理的感觉,因此,滞纳金就明显带有国家公权力里的性质。合同的当事人就不能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
当然,这并不是说当事人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就没有救济的途径了。合同法规定了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