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增值税降低1%,而要求合同相应降价,其实质是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因此,降价要求成不成立,就要看变更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我国《合同法》,可以得出结论:合同变更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变更;二是情势变更。对于协议变更,这个,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自愿,法律当然予以支持。但是,对第二种情势变更的情形,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就应当依法认定。
情势变更必须符合两个实质要件:一是发生不可抗力;二是该不可抗力导致明显不公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