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1)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
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
(2)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
有利于减轻二审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3)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法院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