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看来,抵押担保的存续期间即除斥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一规定看,抵押权的行使在债权诉讼时效消灭后的二年内,也就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为主债权担保的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主债权受到侵害之日起四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此担保期间,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该期间一经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