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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0-08-13 09:37 标签: 民法 总则 规定 无效 被撤销 行为

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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