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不能直接辞退;
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