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有:
1、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不作为造成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但因不作为无从撤销,故不得行使撤销权。
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撤销的必要。
3、事实行为。可撤销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得撤销,如债务人对财产的抛弃。
4、非以财产不目的的行为。
5、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