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