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券。
破产企业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按照规定应当由其向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