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等。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