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