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2、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以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外;
3、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4、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如下:
1、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
2、经所有权人或法人财产权主体授权的人;
3、质权人或留置权人;
4、人民法院;
5、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