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