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挪用征地补偿款的形式:
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
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
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