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纠纷的裁判规则如下:
1、当事人以出产,经营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该财产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以出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天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3、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房钱收进属于经营性收进,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用度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