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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赠与继承房产过户费用

婚姻家庭 2020-08-01 22:15 标签: 福州 赠与 继承 房产 过户 费用
房产过户时会产生相关的费用,那么赠与房产过户会产生哪些费用呢,下面由我为大家分析。
1、增值税,2016年5月1日生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无偿转让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不动产,需要交纳增值税,不交纳营业税。其中购买后满2年的住宅,过户时免征增值税,购买后不满2年的住宅,过户时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交纳增值税。
2、附加税,按交纳增值税的一定比例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3。
3、契税,受赠人需要全额交纳契税,比例为3。
4、印花税,按照房屋成交总额的0.05交纳。
5、个人所得税,除发生在近亲属房屋赠与、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情况下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时,对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情况下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为房屋总价的1或者差额的20。如果购买住房满5年且是唯一家庭住房,可免征1个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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