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28日内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监察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后14天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为竣工,验收不合格,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再次重复验收程序。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