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地基验槽记录;
2、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024-10-21 10:13
施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地基验槽记录;
2、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2022-08-10 16:45
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2022-08-10 16:29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022-08-05 15:59
工程验收需要提供: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22-08-10 14:13
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