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拘役执行的程序:
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3、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述规定办理执行手续。以上各种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应当附卷备查。
4、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